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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诊制度

文章来源:膝滑膜炎   发布时间:2017-1-2 12:40:40   点击数:
 

《中华人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该条是关于医务人员注意义务的规定,包括预见义务、危险回避义务及转医义务。是否违反医疗活动中的转医义务。对于医务人员在转医中的注意义务,包括转医说明义务和转医运送义务。前者是指医务人员对本领域之外或本人能力之外的患者有作出转医说明之义务,即向患者说明建议转院的原因和必要性,后者是指当患者需要转医,而病情危重无法自行超到医院时,医疗机构有义务将患者医院。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医院工作制度与人员岗位职责》:

1、急医院等级的限制,对需要转院的急诊患医院联系,取得同意后,方可转院。

2、患者转院应当向患者本人或家属充分告知,如估计途中可能加重病情或死亡者,应当留院处置,待病情稳定或危险过后,再行转院。

3、危重患者转院时应当派医护人员护送。

4、患者转科须经转入科会诊同意。

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静县人民法院一审()和民初字第83号

年11月20日,孕妇山某某到保健院住院,诊断为G4PO孕28+3周待产;早发型子痫前期重度;高危妊娠。被告于年11月20日向患者山某某本人告知了其患有脑水肿、脑出血、肺水肿、胎儿生长受限,胎死宫内可能、胎盘早剥可能。年11月21日向患者本人告知因被告条件有限,医院进一步治疗,患者可能出现脑血管意外,胎死宫内可能、胎盘早剥可能,建议终止妊娠。年11月22日,被告向患者丈夫告知了患者病情,母婴有生命危险,建议终止妊娠。但原告拒绝终止妊娠,要求保胎治疗,并拒绝转院。年11月27日,被告向原告告知患者随时可能出现多脏器功能衰竭,医院就诊。年11月27日12时30分,患者与家属医院进一步治疗,随即报出院。当日晚22时许,患者在家属陪同下又到保健院,自述受凉后胃痛,要求留观,被医院治疗。患者家属医院救护车,23时31医院急诊科,报病危,医院会诊后于年11月28日0时10医院,于1点14医院急诊科,经抢救无效患者死亡

法院认为:医院在对被患者的诊疗过程中,诊断正确,对子痫前期的治疗和处理未违反治疗原则。医院系一家基层妇幼保健机构,不具备对高危产妇处理的技术条件,病程中就患者病情、可能发生的风险、医院医疗条件的限制均向原告方进行了交代,履行了告知及转医说明等注意义务,医院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患者及胎儿死亡与拒绝终止妊娠、拒绝转院、同意转院离院后耽误转院及自身严重病情自然转归所致,与被告医疗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渝三中法民终字第号

年10月13日,患者因“反复双膝疼痛20余年,加重伴活动受限4月”医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双膝关节滑膜炎伴积液、高血压病。入院后给予活血、止痛等输液治疗,膝关节疼痛及活动功能均有所缓解,但双膝关节仍肿胀,活动仍受限,建议手术治疗,完善各项术前检查,未见明显异常,无绝对手术禁忌,于年10月21日入手术室在持硬麻下行“双膝关节镜检+滑膜清理术”。患者于年10月27日起,反复出现高热,经抗感染、对症、输液等治疗后病情仍反复,经相关科室联合会诊后,发热原因不明,患者于年11月2日14医院呼吸科,入院诊断为:1.发热原因待查:1.1肺部感染?1.2继发型肺结核?1.3感染性内膜炎?2.肺栓塞?3.低蛋白血症;4.电解质紊乱;5.高血压3级极高危组;6.脑梗死后遗症;7.双膝关节滑膜炎。患者于年11月25日死亡。司法鉴定意见认为:患者持续发热12天后,医方的全院大会会诊记录:不考虑关节腔隙感染,考虑左下肺炎(坠积性),医方仍然留患者在骨科病房,也未提出转院措施,鉴定专家组认为:此时患者病情已较为严重,医方组织了全院大会诊,排除了骨科感染,考虑发热原因需进一步明确,对诊断不明的严重患者应请外院会诊或转院治疗,至少也应行专科治疗,然后医方在患者病情危重时,仍未及时转科和转院,属未行及时转医义务,存在过错。

《中华人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转医义务的规定过于原则,《医院工作制度与人员岗位职责》对转医义务的规定才详细一些,有利于临床工作中医务人员履行转医义务。我再补充以下几点:

1、对于门、急诊患者,医务人员对患者进行初步检查后如果发现患者的病情超出医疗机构的诊疗范围、技术水平和医疗设备水平时要及时建议转院,以免延误疾病的诊治。举例:医院遇到需要进行四级手术患者、医院遇到非本院开展诊治疗项目范围内的患者、普通骨科医师遇到需要断指再植的患者。

2、住院患者如果治疗效果不佳,医院妥善诊治。转医说明义务是法定义务,一定要以书面形式让患方知晓转医的利弊,如果患方不愿转院,一定要在病历中明确记录,并告知后果,让患方签字、摁手印,上述过程可以多次进行。患者不愿转院而造成的损害,医疗机构可以《中华人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来进行抗辩,因为转医也是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3、即使患方不愿转诊或因其他原因不能转诊,医疗机构仍应提供力所能及的诊疗,医院医师会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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